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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异议(12个月左右):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,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,在先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的,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的,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公告期满无异议的,予以核准注册,发给商标注册证,并予公告。

时间:商标公告期的3个月内,任何人可以提异议。

(2)受理机构:商标局

(3)异议理由: 

   1、侵犯在先权比如商号、版权、肖像权等

   2、恶意抢注,比如在先有合作关系,有工作关系

   3、行业通用名称,产品通用名称等

   4、与在先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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