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驳回复审(专利法第四十一条)

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,作出决定(有授权前景或维持原判),并通知专利申请人。
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。

复审的时间:半年左右。

复审的条件:请求书,申请费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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